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16328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
原告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