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2192号 原告:成都***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步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成都***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公司)诉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美家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2019年7月8日签订的《都江懿府橱柜供货安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甲方(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的纠纷。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适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具体到本案中,结合双方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都江懿府橱柜供货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看,乙方(合同中供方)即***家公司是所负的义务是向甲方(合同中需方)即美家堂公司提供橱柜的制作、送货以及安装等服务,橱柜的品牌、型号、质量、颜色亦是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制作,而美家堂公司则负有在对***家公司制作的橱柜验收合格后向其支付款项的义务。如前所述,***家公司与美家堂公司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符合承揽人与定作人的特征,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二、管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前述本院已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都江懿府橱柜供货安装合同》中第十一条已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甲方即美家堂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