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艺海恒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653号
原告:田国琼,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陕西锦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艺海恒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桑子文,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田国琼与被告四川艺海恒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国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11950.75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LPR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工程款111950.75元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原告承包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城市主场项目DK1住宅精装修工程工程,原告负责带领工人贴瓷砖,约定工人工资为月进度的70%,期间被告四川艺海恒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生活费,未支付进度款。2021年6月,在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原告与被告四川艺海恒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某某城市主场项目DK1住宅精装修工程,目标管理工程款金额为671706.3元。2021年9月份原告完成施工经验收合格后离场,双方结算原告施工工程总量为358146.75元,增项为33701元,总计金额为391847.75元。截止目前,被告已支付279897元,尚欠111950.75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7月2日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因履行本责任书而产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国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原告已预交1273元,本院退付原告127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钰
书 记 员 董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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