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8789号
原告四川锦城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下称锦城美心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美家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中,锦城美心公司与美家堂公司在《美心门供货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美家堂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余存江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