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11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赣011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81900元及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9元、执行费11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