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森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万法行初字第00125号 原告重庆市森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大街21号B栋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0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507-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森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宝园林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森宝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森宝园林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森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森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