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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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民终10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8-4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56-6号1-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102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