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民终10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8-4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56-6号1-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102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