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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02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田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民初1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