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

(2020)陕0924民初1093号原告陕西洞河夏关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4民初1093号

原告:陕西洞河夏关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有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琪,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许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卓花,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洞河夏关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陕西洞河夏关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9月8日签署《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合同》,原告向被告订购水轮机、液压蝶阀等若干发电设备及配件,约定由被告负责运输交付等事宜,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将购买的相关设备用于夏关田水电站发电经营。2013年9月9日清晨6时许,被告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进行设备调试维修时,一号机主阀无故失控打开,导致水流大量涌入将机房淹没,造成原告财产严重受损,并一度停产造成收入减损,各项损失累计达2595079.32元。后经专业鉴定发现事故原因系一号机组进水蝶阀未安装检修用机械锁定装置,而当各种原因使蝶阀误动开启时,阀门被外力打开,导致厂房被水淹。原告得知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的液压蝶阀装置是由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生产,故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初期确定为先对淹水事故通过保险理赔程序,后经过紫阳县法院、安康市中院、陕西省高院层层审判,最终才确定事故原因。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至紫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恢复生产的费用1271277.70元、赔偿原告因停止发电造成的业务收入损失1323801.62元,合计2595079.32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因双方签订的《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即原告陕西洞河夏关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被告质量保证金378000元等纠纷,已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原告陕西洞河夏关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已经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已经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先立案,依法应裁定将本案移送给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供方所在地,即本案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故原告起诉也应当由被告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紫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紫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洞河夏关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地在紫阳县洄水镇,故本院审查后受理。现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虽然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但本案的发生系因原告与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合同》后引发的纠纷,且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就该合同质量保证金等纠纷已经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便于章贡区人民法院就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本案的审理,本案应当由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将依法移送至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已经成立,作为本案两个被告之一,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驳回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腾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