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897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宁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卓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礼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崇埠村**v>
法定代表人许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永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负担;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赣州发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鹏
代书记员 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