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81民初8569号 原告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简称南大检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大检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大检测公司诉称,2012年6月,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启东恒大威尼斯房地产项目的地基检测工程发包给南大检测公司,南大检测公司又转包给***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死亡,法院判决由***赔偿***亲属损失436270.73元,南大检测公司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强制在南大检测公司账户中扣划了赔偿款475076元。向***催要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南大检测公司代付赔偿款436270元及执行费38806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750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他是为南大检测公司打工,南大检测公司还欠他人工工资及机械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启东恒大威尼斯房地产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地基基础检测工程发包给南大检测公司,南大检测公司将该工程中的吊配重转包给***施工。2013年5月19日,***雇请了***、***担任司索工进行吊装水泥块作业时,发生水泥块侧翻,造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的亲属***、***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2014年8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启开民初字第00049号判决书,判决:***赔偿***、***436270.73元,南大检测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2月2日,本院在该案执行中,从南大检测公司账户中扣划赔偿款475076元。嗣后,南大检测公司向***催要未果,故南大检测公司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南大检测公司提供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049号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的亲属***、***与***、南大检测公司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业经本院审理终结,确认了***的赔偿义务及南大检测公司的连带清偿之责,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南大检测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南大检测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南大检测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辩称,南大检测公司尚欠人工工资和机械费等,这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另行依法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代偿款475076元及该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2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