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8430号 原告: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8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