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催字第75号
申请人浙江杰特优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催催。
申请人浙江杰特优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13年5月30日签发的编码为**********5516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大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引凤机电设备商行,背书人上海引凤机电设备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杰特优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杰特优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