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特优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杰特优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57号 原告:杭州天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杰特优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天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杰特优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