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567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砖桥街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