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567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砖桥街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