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张江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422号之一 原告:平湖张江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牌楼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工业园区泗花泾路21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湖张江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平湖张江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张江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诉讼费7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本书记员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