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第伍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7473号 原告: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17号楼五层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北京第伍空间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2号楼1至5层101内4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第伍空间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诉讼费缴费票据开具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