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2734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工业区矿头路尾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森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与衡山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志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保庆,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朝阳,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反诉原告安阳***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安阳***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安阳***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反诉原告安阳***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