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467号
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元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排园桥南边(博鳌千舟湾)******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元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元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