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159号之一
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纬五路18号。
法人代表:吴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惠,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实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25元,由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为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