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733号之二
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现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段为东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