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12民初103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后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26元,减半收取9613元,保全费5000,合计146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 莲
法官助理  裴娅颖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