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1532号
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鑫之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常州鑫之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常州鑫之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卉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