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29号
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
被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
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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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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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