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0693号
原告: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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