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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3053号 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被申请人:无锡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被申请人:江苏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临港新城开发区。 被申请人:高某,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刘某1,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花某,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邹某,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刘某2,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陶某,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陆某,男,194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郁某,女,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申请人江阴某有限公司、江苏某1有限公司、无锡市某1有限公司、无锡某2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某、刘某1、花某、邹某、刘某2、陶某、陆某、郁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国某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阴某有限公司、江苏某1有限公司、无锡市某1有限公司、无锡某2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某、刘某1、花某、邹某、刘某2、陶某、陆某、郁某价值人民币86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某有限公司、江苏某1有限公司、无锡市某1有限公司、无锡某2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某、刘某1、花某、邹某、刘某2、陶某、陆某、郁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计珉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