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7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10462213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鸿鹤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386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2018)冀0107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中冻结了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现因债务已清偿,应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