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

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唐山宝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异91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
法定代表人:周长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新强、张倩,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南。
法定代表人:李国玲,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资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职业装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际华职业装公司称,请求撤销(2019)冀02执恢30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查封和扣押措施。主要理由是,一、申请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更不是被执行人,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019)冀02执恢30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规定作出裁定对申请人实施冻结、查封和扣押。而该242条、243条明确规定,这些执行措施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申请人既不是案件当事人、也不是被执行人,显然贵院依照此法条对申请人作出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执行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际华资源公司均为两个独立法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是企业,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公司。虽然申请人是被执行人的股东之一,但每年都要经过国务院国资委入库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不存在申请执行人认为的人员和财务混同行为和事实。贵院对申请人作出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执行裁定,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三、际华资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贵院作出执行裁定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际华资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至此,际华资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撤销对申请人的执行裁定。四、申请人拥有员工500多名,是军需被装支柱国有企业,担负着国家军队重要军服生产任务。如果对申请人实施冻结、查封和扣押,申请人将无力持续经营,停产、停业,员工失业,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案外人,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被执行人,贵院也没有通过生效的实体程序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直接对申请人下发执行裁定书,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冀02执恢304号执行裁定,并解除对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查明,**公司与际华资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案判令:一、际华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公司货款33612118.84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际华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158044.11元。判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际华资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19)冀02执恢304号。因**公司认为际华资源公司与其股东际华职业装公司存在人员和财务混同,申请冻结际华职业装公司银行存款5800万元。执行机构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冀02执恢304号执行裁定,将际华职业装公司列为第三人,裁定冻结际华资源公司及其股东际华职业装公司银行存款5800万元或查封、扣押享有价值的财产。际华职业装公司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执行机构尚未实际查封、冻结、扣押际华职业装公司的财产。此外,际华资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7月19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07破申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际华资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际华职业装公司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未经法定程序,执行机构将其列为执行案件中的第三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际华职业装公司名下财产的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因被执行人际华资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公司则应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权利。综上,际华职业装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冀02执恢304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蒋志勇
审判员  樊玲玲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任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