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6670号
原告:湖南科天健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金瑞创业基地2楼20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432734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青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金泓园A-7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9728819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科天健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青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