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3355号
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金瑞创业基地2楼20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A-7栋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潘 威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政国
书 记 员 李 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