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天健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3355号 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金瑞创业基地2楼20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A-7栋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潘 威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政国 书 记 员 李 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