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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新大陆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8024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新大陆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新大陆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新大陆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大陆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教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新大陆教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新大陆教育公司支付我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迟延支付工资的50%赔偿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新大陆教育公司应当于2017年1月10日支付我2016年12月份工资,但是其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才支付,因存在迟延支付,故应当支付我迟延支付工资50%的赔偿金。现我方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至法院。
新大陆教育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且其2017年1月12日才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我公司正常为***办理离职手续,并及时支付了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新大陆教育公司,担任宣讲师一职,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正常工作至2016年12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23日解除。新大陆教育公司于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新大陆教育公司支付***工资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份工资支付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
***主张,新大陆教育公司应于2017年1月10日支付其2016年12月份工资,现新大陆教育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才支付,存在迟延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其加付50%赔偿金。另查,***并无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以要求新大陆教育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资的50%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本院认为,***主张迟延支付工资50%的赔偿金,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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