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7民初6599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莒南县华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664635。
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莒南县华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2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已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602048521800123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华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9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辉
注:本案关联(2018)鲁1327执保1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