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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图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3341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图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1号楼2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图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