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申请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4民初73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8169.85元。本院于2023年4月0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2023年4月03日、6月28日、7月31日,本院三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银行、网络资金、民政、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税务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8月24日,本院通过委托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进行查询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
2023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2023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表示现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表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