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479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友谊南××楼××号。 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鲁0114民初7342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75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