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719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升龙国际中心C区8号楼281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鲁0114民初8563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