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时代深蓝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碑林科技产业园第二组团3号4幢2C室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海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号50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时代深蓝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陕西时代深蓝视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