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时代深蓝视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时代深蓝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时代深蓝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科技产业园第二组团3号4幢2C室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海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号50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时代深蓝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03执11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