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3702号
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麒,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由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