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民初1087号之一



申请人: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铝基地**路氧化铝**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安定

被申请人: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

法定代表人:韩旭明

申请人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晋0882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717.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618**号丰田车。现申请人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717.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河津市正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618**号丰田车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国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敏

书记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