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耐斯克浮动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耐斯克浮动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 2015-05-11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泉商初字第231号
原告徐州耐斯克浮动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克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彬,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楠楠,女,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耐斯克浮动密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容和集团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徐州耐斯克浮动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耐斯克浮动密封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耐斯克浮动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徐州耐斯克浮动密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增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姚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