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5民初3989号
原告:贵州中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红太阳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A7YP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联合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442306。
法定代表人:伍文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强,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纳雍新立医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环城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DLEJX3M。
法定代表人:胡立贵,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家祥,贵州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众裕和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泰豪E时代)写字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7UQ83。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中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强、纳雍新立医院有限公司、贵州众裕和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中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贵州中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