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983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联合广场4栋16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442306。
法定代表人:伍文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冷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