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鼎唯恒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6015号
原告:贵阳鼎唯恒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栋1单元15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M72K5W。
负责人:曾庆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柏岑,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联合广场4栋16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442306。
法定代表人:伍文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岗,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医科大学(原名遵义医学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大连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380827N。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医科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霖,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阳鼎唯恒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医科大学(原名遵义医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10月14日,原告贵阳鼎唯恒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鼎唯恒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