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

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牛用书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终4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区亚细亚东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用书,男,***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用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任伟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