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81民初5715号
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亚细亚东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崔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用书,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林州市。
被告:***,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林州市。
被告:牛才书,男,约60岁,汉族,户籍地林州市。
被告:石文生,男,约55岁,汉族,户籍地林州市。
被告:胡玉明,男,约50岁,汉族,户籍地林州市。
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用书、***、牛才书、石文生、胡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停业损失共计212603元(具体详见赔偿清单);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日,案外人牛志超(已死亡)受雇于他人安装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央空调,安装过程中意外触电身亡。后五被告并没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正常渠道去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纠集亲朋好友多人,拉横幅围门堵截原告办公场所地,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营业停业长达19天之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利益,亏损严重。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经本院查明,林州市横水镇乔家屯村2区290号没有胡玉明此人,该住户为呼玉明,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相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