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

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与牛用书、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81民初130号
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亚细亚东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崔晓东,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用书,男,1966年2月12日,汉族,林州市东岗镇武家水村西庄***号,现住林州市。
被告:***,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林州市东岗镇武家水村西庄***号,现住林州市。苑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才书,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石文生,男,195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呼玉明,男,1968年05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牛用书、***、牛才书、石文生、呼玉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2018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才书、石文生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处分权,原告申请撤回对牛才书、石文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才书、石文生起诉。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