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崔晓东,职务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祥瑞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78元减半收取281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378元减半收取28189元,均由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