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491民初194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