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3民初1231号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205849,地址:河南省长恒市山海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MA6YE17L4R,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